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二、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一、孵化器介绍
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2、孵化器概述(限500字);
3、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以及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
4、本年度的2-3个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5、孵化器在创业导师、大学生科技创业就业见习方面开展的工作;
6、孵化器在品牌和文化建设、毕业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二、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复印件;
3、接受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培训证书复印件;
4、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3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6、如申报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行业聚集度需达到70%以上,并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清单及用途;
7、当地政府对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
8、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9、关于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0、关于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1、2014及2015年度火炬统计孵化器综合情况表;
12、所有在孵企业、毕业情况汇总表。
三、在孵/毕业企业情况汇总(此项材料单独成册)
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毕业企业毕业证明。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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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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