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涉外调查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调查机构申请开展跨省(区、市)行政区域涉外社会调查的申请和办理。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7、国家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30个工作日。
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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