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885-0909

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产品 • 明星产品、专业服务本地化
累计成交 10660
知企价
100,000.00
优惠信息
直降 5,000.00
商品编号
SN_1A4B7C247693
价格区间
100000-150000
服务承诺
差价十倍返还 误工先行赔偿 成果假一罚十 款项先放知企

浏览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最终购买

    • 产品概述
    • 资料清单
    • 服务流程
    • 预计完成时间
    • 收费说明

    一、境内资本项目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的核准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第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2、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3、还贷专用账户开立、关闭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第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5、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开立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第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6、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关闭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第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7、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关闭

    办理依据:(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8、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的开立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9、跨国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立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二、境外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的核准

    1、境内机构境外账户的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2、境外投资履约保证金项下前期资金境外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办理依据:(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2)《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第108号);(6)《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办理依据:(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2)《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第108号);(6)《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临时回购境外股票账户开立、关闭

    办理依据:(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2)《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6)《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5、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和关闭

    办理依据:(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2)《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第108号);(6)《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6、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

    办理依据:(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7、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开立

    办理依据:(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2)《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第108号);(6)《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三、保税监管区域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撤销的核准

    办理依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四、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的核准

    1、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开立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3)《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5)《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11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7)《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

    2、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3)《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5)《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11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7)《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

    3、境外贸易机构边境贸易相关账户的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3)《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5)《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11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7)《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

     


     

    一、境内资本项目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的核准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

    (1)书面申请(注明开户银行、币别、联系人、联系电话);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外汇局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2、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

    (1)开户申请书;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还贷专用账户开立、关闭:

    (1)开户或销户申请书;

    (2)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证,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

    外国投资者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说明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非法人营业执照;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商务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收购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说明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收购财产的有关协议;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收购类专用外汇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的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费用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说明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费用类专用外汇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说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变更、关闭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开立:

    (1)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的申请;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外汇局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第(2)-(5)项需提供复印件。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需要延长境外专用外汇账户使用期限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书面申请和境外上市股票有关外汇登记文件。

    6、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关闭:

    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保监会批准筹建的批复;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筹建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文件;

    (4)合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协议);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开业的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针对上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6)批准合资、募股的批复;

    (7)外国投资者的背景材料;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保险公司筹建期临时账户的关闭,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筹建期临时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如果公司不成立,需提供筹建组有关公司不成立的决议或保监会出具的不予成立的文件。

    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开立,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批准有关增资的决议的文件。

    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4)公司因增资或减资导致的账户变更,还应提供保监会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5)最近5个工作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对账单。

    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关闭,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关闭,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临时增资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如需将增资资金划转至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需提交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原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如需将增资资金划转至保险公司外汇经营账户,需提交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如增资事项被撤销,需提供董事会有关公司撤销增资的决议或保监会不予批准增资的文件。

    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4)公司因增资或减资导致的账户变更,还应提供保监会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5)最近5个工作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对账单。

    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关闭,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7、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关闭:

    (1)申请书;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变更和关闭账户的,还需提供原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8、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的开立:开户申请报告。

    9、跨国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立:

    (1)开户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该批复文件的取得详见“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项目)。

    境外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的核准

    1、境内机构境外账户的开立核准

    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2、境外投资履约保证金项下前期资金境外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

    (2)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4)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

    (5)外汇局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备注:关闭账户只需提供申请书和原开户核准文件。

    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外汇局领取或外汇局网站下载);

    (3)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4)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5)针对上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关闭账户只需要提供申请书和原开户核准文件。

    4、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临时回购境外股票账户开立、关闭:

    (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

    (3)境外开户申请;

    (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

    (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5、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和关闭:

    (1)书面申请;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外汇局领取或外汇局网站上下载);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外汇局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关闭账户只需要提供申请书和原开户核准文件。

    6、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

    (1)开户申请书;

    (2)证明开户用途的文件;

    (3)境外账户所涉及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公司境外账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公司主要的境外往来机构名单;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开立:

    (1)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申请报告;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保税监管区域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撤销的核准

    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开户银行、币别、联系人、联系电话);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外汇局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四、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的核准

    1、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开立

    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开户申请书;

    (2)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

    (3)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4)有除外汇保费或给付以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证明材料;

    (5)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境外贸易机构边境贸易相关账户的开立核准

    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和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应当持本国的经营许可证明(个人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边境贸易合同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40个工作日。

    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精选配套服务
    已选择0个配套服务
    搭配价: ¥100000
    立刻购买

    服务评价

    100%

    好评度
    好评(100%)
    中评(0%)
    差评(0%)
    购买之前,如有问题,请向知企咨询。   [发表咨询]

    诚信保障体系分为绝对保障和升级保障

              诚信保障体系分为绝对保障和升级保障: 绝对保障:先行赔付、误一罚十、价格特搜、误工赔偿,凡是经过知企网认证的服务商,皆具备绝对保障内容。升级保障:服务不好无理由退款、先服务后付款、十倍差价返还,此项服务是服务商自行选择,凡是选择该项服务的服务商皆标注相应的服务标识。

    先行赔付

              所有经过知企网的认证服务商 ,都已预先交付给网站一笔质量保证金,一旦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如消保委、质量检测局等)确定是服务商的责任,但此时服务商又不予或不能解决的,那么网站将启用质量保证金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假一罚十

              在知企网内,经过网站审核并拥有正规授权资质的认证服务商。如在此类服务在服务商处,出具各种报告数据等等有假,经国家相关机构检测并确认后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如消保委、质量检测局等)确定是服务商责任网站将会要求监督服务商按照合同总价,进行假一罚十的赔偿,并且取消该服务商与知企网合作资格。

    价格特搜

              知企网内所有经过网站审核通过的认证服务商都接受消费者的价格监督,从网站订购服务之日起30天内,如发现其他正规渠道所服务价格低于网站服务价格(产品所有包含的主件、附件、服务等所有费用的总价格低于网站的报价),可向网站进行价格举报。经网站核实,举报成功的消费者可获得网站授予的论坛勋章和一份精美的纪念品。同时网站会要求服务商进行调价,价格低于举报价格,后期消费者可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订购。

    误工赔偿

              消费者在知企网下订并确认好服务信息后,需要立即启动项目以及进行上门服务的,按照国家相关“误工赔偿”规定,每延误一天误工费按照合同签订总价的千分之三执行赔偿,具体误工天数计算以网站、客户、服务商三方协商天数为准。

    退换服务类型

              在知企网内,所有带有服务标志的服务,表示服务商承诺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服务。当消费者得到服务7天内,如对服务不满意、不喜欢,在不影响继续合作的情况下,都可以向知企网提出退换服务申请(非标定制服务除外)。但其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及第三方等,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先服务后付款

              在知企网中,所有带有服务标志的服务,主要针等企业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等,可以先支付总合同款的30%。当服务完毕,消费者验收满意后,再支付剩余货款的70%。除以上类别外的服务,认证、知识产权、商标、检测报告、查新报告无需预付30%货款,只要当服务验收满意后,再支付全款。

    十倍差价返还

              在知企网内,所有带有服务标志的服务,均承诺消费者可购买到本地区最低价。若消费者发现本服务价格高于其他正规渠道的服务,网站核实无误,您将获得差价十倍返还的奖励,同时网站将要求服务商下调价格。
    有问题要与其他用户讨论? [发表话题]
    1. 数千种标准化、
      全行业的企业服务产品
    2. 专业服务+PQV
      服务过程可视化系统
    3. 知企“123”计划,
      没有最快,只有更快
    4. 大平台,更诚信,
      节省采购服务成本看得见

    扫一扫咨询
    知企网微信官方客服

    客服热线:400-885-0909

    24小时在线咨询

    *我们将对您的号码严格保密,请放心使用

    扫码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