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1、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
2、租赁合同;
3、报关单。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贡市中心支局提出申请;
2、对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当场告知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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